何為海鮮代用?
海鮮代用是指一種魚、甲殼類或貝殼類海鮮被故意或無意作為另一種海鮮出售。根據新州《2003年食品法案》,不正確描述食品是一種違法行為。
餐館和外賣業內的海鮮代用
食品局發現,餐館和外賣店裡最常見的海鮮產品代用包括:
- 打“明蝦(King prawn)”廣告,賣白蝦(Vannamei prawn)或老虎蝦(Tiger prawn);
- 打“塔斯馬尼亞扇貝(Tasmanian scallop)”廣告,賣進口扇貝;
- 打“魴魚(Dory)”、“河鱸(Perch)”或“大海鱸(Jewfish)”魚排廣告,賣鯰魚(Basa)魚排;
- 打“鯛魚(Bream)魚排”廣告,賣吳郭魚(Tilapia)魚排。
魚和其他海鮮產品,如扇貝和蝦,應該以其正確的品種和市場銷售名稱做廣告和描述。例如,明蝦(King prawn)英文名字中的“King”並不是指其大小,而是該品種的名稱。“老虎蝦(Tiger prawn)”、“學校蝦(School prawn)”和“白蝦(Vannamei prawn)”都是不同品種的蝦。與此類似,“塔斯馬尼亞扇貝(Tasmanian scallop)”是一種特定品種的扇貝,與從中國和日本進口的扇貝品種不同。
海鮮名稱
建議您使用澳洲魚類名稱名錄中的名稱。該名錄由澳洲海鮮服務署保留使用,包括魚類、甲殼類和貝殼類海鮮的名稱。名錄是在諮詢了行業和政府後制訂的。您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獲得其副本:
- 從澳洲海鮮服務署的網站 www.seafood.net.au/fishnames 下載,或
- 致電1300 130 321索取。
食品局在解決海鮮代用方面的職責
新州食品局負責全面實施全國《食品標準準則》、《2003年新州食品法案》和《2004年食品條例》
根據《食品標準準則》第3章第5 (2)條,食品生意在被要求時必須提供:
- 賣主、製造商、包裝商或進口商的姓名(名稱)和地址,以及
- 食品規定的名稱或適當的描述。
違反法規的行為將招致罰款,對個人最高為$55,000,對公司最高則為$275,000。
根據《食品法案》,做出與食品銷售相關的誤導是違法行為。代用是與食品銷售相關的誤導性行為。法案的第2章第18條規定,任何人都不得做出以下行為:
- 有關用於銷售的食品或食品銷售,通過廣告、包裝或標籤進行誤導或蒙騙;
- 通過廣告、包裝或標籤錯誤地描述食品;以及
- 銷售在其包裝或標籤裡被錯誤描述的食品或銷售不是購買者所要求的食品。
與食品銷售相關的誤導性行為亦會招致罰款,對個人最高為$55,000,對公司最高則為$275,000。
如何防止海鮮代用
食品生意經營者必須保留明確說明所買的魚類品種的文件。這些紀錄將:
- 協助追蹤食品的銷售;並且
- 為發現自己沒有獲得所購物品的人士提供追索權
如果您是食品生意的業主,則應該定期核查您所有的廣告材料,確保廣告登出的海鮮種類/品種與您出售給客戶的物品一致。廣告的形式可以包括菜單、菜單板、商店招牌或做特定產品、套餐或菜餚廣告的小冊子。
如何舉報海鮮代用
如果您知道有海鮮代用的行為,或需要有關如何避免海鮮代用的建議,請聯絡食品局的消費者和行業聯絡中心:
電話: 1300 552 406
電子郵件: contact@foodauthority.nsw.gov.au


